北京排查隐瞒新发地活动史等人员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07月03日 10时45分
7月2日下午,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七十三词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研究调度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上强调加强重点人员管理,排查隐瞒新发地活动史、隐瞒密切接触史、不遵守医学观察规定的人员,堵塞防控漏洞、对集中医学观察点严格按照指引加强规范管理。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流调,精准快速找到密切接触者,做到应隔尽隔。
近日,北京通报了两起隐瞒新发地活动史和隐瞒病情不遵守医学观察规定的确诊病例:
患者谢某为是海淀区谢小厨餐厅店长,居住在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密码小区。谢某未如实向属地报告近期前往新发地市场采购的情况,在6月25日确诊前未执行相关隔离政策,多次前往公共场所。
王某则是7月1日本市通报的确诊病例,居住在大兴区兴丰街道清源路与兴业大街交界东南角中铁十八局员工宿舍,未就业。隔离期间,王某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并进行超范围活动,后被确诊。
隐瞒新发地活动史、隐瞒密切接触史、不遵守医学观察规定等行为给疫情扩散提供了传播的有利条件,制造了防控漏洞,根据防疫规定,但凡需要上报的信息,应及时、如实上报,这不仅仅是配合社会的疫情防控,也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着想。
故意隐瞒疫情会受到什么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