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这个父亲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09月29日 12时39分
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9月28日,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则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警人杨某称自己儿子杨某科在海口市秀英港7号泊位时意外落海失踪。警方接警后赶到海口港码头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杨某科并非意外落海,而是被人推下去的,推人者不是别人,正是报案人杨某。经警方多次核实后,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并对杨某进行系统调查。在事实证据面前,杨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坦露了其与李某贵合谋一同杀害杨某科并伪造意外死亡现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事发后李某贵离开了现场不知去向。
经查,2名嫌疑人分别为杨某发(死者父亲)和李某贵(杨某发表姐夫),二人均与死者杨某科有亲属关系。随后警方于10时在海口火车站抓捕了李某贵。
经突击审讯,警方得知,李某科的死亡起因是其父亲为李某科购买的一份保险。李某发伙同李某贵一起制造出李某科意外落海的假象,并承诺事成后给李某贵6000元的好处费。
据悉,警方目前仍在寻找死者杨某科的下落,身为父亲为了得到儿子的保险赔偿款,竟将儿子残忍杀害,可谓人心狠辣。
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另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而骗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以外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并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