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治“碰瓷”,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10月14日 16时25分
  近年来,零成本的“碰瓷”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停息。一个正常的家庭,因为救助倒地之人,却被碰瓷者弄得倾家荡产;一个见义勇为的普通人,最后不得不自寻短见,以死亡来对抗争自己面临的冤屈,这些满是心酸。

  现实中碰瓷的团伙化、方式的多样化、手段的“专业”化、“索赔”额度的升级化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让我们不得不防,却又常常防不胜防,被碰瓷后通常还要挨赔钱,甚至有可能“惹”上官司,被一系列麻烦事缠身。

  “碰瓷”是社会的毒瘤,侵害了他人利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妨碍了社会和谐。对“碰瓷”这一丑恶行为,应该高悬法律的利剑,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

  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指导意见》将“碰瓷”的所构成的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同时,还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加大了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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