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室奸杀案,未成年极端犯罪真的无“法”可治?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09月24日 16时04分
  9月24日,记者从“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受害人母亲李洁处获悉,该案的民事诉讼第二次开庭将于9月27日下午两点在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南口法庭开庭。

  事件回顾:2016年5月19日晚上,16岁被害人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次日,其同学17岁的王某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奸杀姚某的过程。随后,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的刑事部分已于去年年底审结,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鉴于王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件事惹来舆论一片哗然,未成人犯罪真的无“法”可治了吗?

  根据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未满14周岁,就可以肆意妄为、草菅人命呢?哪些无辜的受害者究竟谁来保护呢?

  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某某强奸了一名同村的14岁女孩。法院判决赵家赔偿女孩9000块钱,并把赵立宝当庭释放。赵某某怀恨在心,第二天晚上,在女孩眼前把女孩的母亲给杀死了,最后只判处一年半劳教。

  因为未成年人的未来还有无限可能性,不能因为一次过错去否定一生。但所犯的错误巨大,其受到的惩罚微小,这真的好吗?这真的有利于未成人的发展吗?我们在不少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许多受害者家庭所不能接受的不仅仅是受害者所遭受的创伤,还有因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结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犯罪手段之残忍、恶劣,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

  2018 年12岁男孩持刀弑母、2018年13岁男孩为抢手机火烧女教师……14岁真是他们的免死金牌吗?严刑峻法,是否就能降低犯罪?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去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根据8年来的数据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小编想说的是,年龄不应该成为他们逃脱处罚的一个理由。做错了事,就应该受到惩罚。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会上针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发生严重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后,由于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尽管草案第四章中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跟进矫治措施,但是有不少委员和代表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我们无法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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