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退市,不是上市公司一厢情愿的“我认为”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1年10月26日 09时39分

  “我认为我不会退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在收到监管的处罚书后这样表示,那投资者要小心了。因为是否退市,不是上市公司一厢情愿的“我认为”。

  10月22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ST新亿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2019年由盈转亏,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在公告中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随后,*ST新亿认为的“不触及退市情形”被交易所打脸。上交所同日发布监管工作函表示:“公司公告的相关表述不真实、不准确,请公司及时予以更正。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对投资者影响重大。”

  “*ST新亿为什么敢回复不存在退市风险?”在*ST新亿股吧里,投资者发出了灵魂拷问。

  对于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重要信息,却被公司自行判断为“不存在退市风险”,这种一厢情愿的“我认为”,是真的这样认为还是另有缘由?*ST新亿还需要尽快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准确、全面、真实、及时,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新证券法也明确了信披违规的法律责任,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1000万元,责任人员最高可罚500万元。

  此外,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信息披露违法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类似于*ST新亿这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不是个案,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喜欢玩文字伎俩,用词含糊不清,诸如“暂无”“不排除”等模糊字眼也频频出现在公司披露的正式文件中,令投资者心存疑虑,难以做出清晰的价值判断。对于这种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执法效能,加大法律惩戒的力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主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意识,自觉意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这不仅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新发展阶段对上市公司的新要求。

  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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