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在接待中,遇到了一个略为复杂的继承案件,其中涉及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特发小文跟大家简述下。案情如下:周阿姨与她家老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老王和原配生育有一女,周阿姨与前夫亦生育有一女。周阿姨与老王结婚时,其女儿未成年,且婚后,该女儿和他们一起生活,同时户口也迁到了一起。如今老王已于三年前去世,周阿姨就打算把写有他们两人名字的房产处理下。话已至此,聪明的大家明了,这是个继承案件,如果老王的父母均先于老王过世,其继承人为周阿姨、她女儿、还有老王的女儿。多年从业经验的公证员亦是如此认为。
几天后周阿姨拿着所需材料找到公证员,公证员看完就傻眼了,老王的档案材料里赫然写着儿子王某,可之前周阿姨的口述,老王只有一个生女,一个继女,再无其他子女。周阿姨急忙解释道,这个王某其实不是老王的儿子,是老王大哥家的小孩,当年为了让王某到城里上学得有城市户口,就放到老王家里来,虽然王某上学时是和老王在一起生活过,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老王生的,他们家里也不承认王某跟老王有父子关系,这不是老王的儿子!
公证员将信将疑,决定亲自去核实老王的档案和当时的户籍存根。不出意外,档案中但凡写过家庭关系的都有儿子王某,派出所的户籍存根中亦登记有子,王某。公证员当即通知了周阿姨,要求王某必须到场表态,同时解释道,虽然老王与王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符合《收养法》中养父子的认定形式,但是有几点原因可推定他们形成了事实收养(在《收养法》颁布之前,认定形成收养关系的方式),第一有共同生活,这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第二档案材料中的记载,档案是提交组织的材料,如果其中将王某写为子,那么就说明,向组织交代了王某是自己儿子的情况;第三户籍存根中老王与王某在同一户籍中,且登记老王为户主,王某为子,此意味着公示两人为父子关系。老王与王某是具备事实收养条件的养父子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对于老王遗留的房产,王某也享有继承权,所以在分割老王的遗产时,王某也享有继承权,他必须到场表达自己的意愿。
周阿姨最终认同了公证员的解释,并把王某从老家喊了过来,配合她办理了继承手续,老王遗留的房产得以顺利处理。(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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