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毅博厚投资董事长梁文飞在财新表示,债券市场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权力延伸机构,应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股票市场看齐,打破受行政体系影响而人为设立的市场分割枷锁。
梁文飞表示,自2008年5月《条例》实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延伸机构是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是否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存在一定争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权力延伸机构是中国金融市场的缔造者,站在金融市场合法合规和稳健运行的最前沿,其掌握了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无法掌握的各类交易数据,建有国家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和国家金融数据库。
金融监管延伸机构应对于其获取或制作的信息主动进行分类,明确哪些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应该按照公开原则及时予以及时、全面的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申请方式,明确申请信息的反馈机制,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首先,从业务职能看,其履行了部分政府行政监管职能。尽管上述机构的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但其业务开展依托的是其行政公权力。从机构职能看,由于法律法规授权或监管机构的委托,其履行了部分行政监管职能,如对于会员的监管、对于交易的监管和对于参与主体的监管。
其次,从机构管理上看,其管理架构是行政监管意志的延伸。尽管上述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根据现有的监管框架,其主要领导人和高级管理人均由监管机构任命,接受所属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并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机构治理和业务管理上执行的是行政监管机构的意志。
再次,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上,上述机构也应被认定为行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指出,证券交易所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主体,以此类推,上述其他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也应认定为行政主体。因此其在行使行政公权力过程中获取的各类金融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的性质。
反观债券市场,由于仍处于“两个市场、多头监管”状态,导致监管权利存在分割化、碎片化和信息公开口径不统一等问题,进而导致较多的信息死角,出现债券市场政府信息公开的非标准化、碎片化、不充分等问题。目前,债券市场前台(外汇交易中心)的信息公开领先于后台(中债登和上清所)信息公开。债券市场在市场动态和静态行情信息、托管数据横向和纵向信息等领域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标准化和透明度,有待完善。
梁文飞提出,有效的社会监督,是维护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延伸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样离不开社会监督。因此,应参照《条例》的要求,建立金融业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和保障的机制,并予以公开;明确就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明确反馈要求,明确有关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机制。
新财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读者应详细了解所有相关投资风险,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文内容版权归新财网投稿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