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已通过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18年08月30日 10时07分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根据草案,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此次税改的亮点不只是拟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综合计税,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而新个税法具体内容为:

  1、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6、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7、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即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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