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进口肉类食品应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07月23日 17时16分
  7月19日,罗马尼亚一肉类加工厂在24小时内确诊56名新冠肺炎;6月24日,德国又有两家肉类加工厂出现新冠聚集性疫情;英国有三家肉类加工厂爆发疫情;巴西南大河州屠宰行业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一个月内激增40%……

  德国、英国等欧美国家肉类加工企业相继出现了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科学研究发现,新冠病毒在阴冷潮湿的环境中可以存活数周。屠宰、分割、存储、包装等工作场所多为人员密集的低温封闭环境,存在较大的病毒传播风险,有利于病毒的快速传播。

  为科学指导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肉类加工企业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要求,要做好禽畜肉类源头管控。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四关”即“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做好畜禽肉类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同时,指南指出,企业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应当根据当地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和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

  企业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一旦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企业要做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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