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规范教育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0年09月01日 11时48分
近日,为了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和财政拨款、学生自主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同时《意见》指出,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意见》强调,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要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完善学校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在《意见》中,教育部要求各地加快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意见明确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