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别侵权 商标是法律红线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1年06月10日 10时08分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案。该案中,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被告微播视界公司因对被诉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6月9日《北京青年报》)

  这起商标侵权案因为涉及直播带货场景而引人注目。本案中,被告弘宇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把原告赛饰公司授权获得而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AGATHA”标识和两枚商标,用于直播带货营销,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自在法理逻辑中。

  近年来,直播带货风口正劲,有力活跃了交易,繁荣了市场。但与此同时,直播带货营销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亟待依法纠偏。此次北京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商标侵权案,既是对直播带货场景中商标侵权不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效仿者的有力警示。

  在传统的电商模式下,电商平台大多能够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擅自通过“拿来主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现象比较少见。毕竟,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无偿使用权利人所有商标是法律红线,大部分商家都深知其中的法律严肃性。然而,随着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的兴起,其场景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由此导致使用他人商标的合理边界模糊不清。如何认定直播平台是否属于电商平台,并以此追究商标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属于电商平台,那么对主播带货模式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则难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正因如此,近年来直播带货场景中的多数商标侵权纠纷难以得到有力遏制。

  这实际上涉及直播带货场景中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需要司法通过具体个案,就如何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边界,给出具体标准。本案中,法院鉴于被告弘宇公司通过其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时,为交易各方提供的实际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主营业务的相关定义,认定其为电商平台,契合了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在主营业务上基本无异的客观实际,解决了直播带货场景中商标合理使用边界不明的现实难题,有助于促进直播带货场景中商标侵权纠纷的依法解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直播带货作为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新型商业模式,恪守商标合理使用边界属于基本操守。在该起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商标侵权案中,直播平台被司法认定为电商平台,及时回应了直播带货模式下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既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这对今后依法惩治直播带货场景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显然具有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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