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适用范围
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物品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不适用情形
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修理物品业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
来料料件退换(03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对于从境外有偿借用用于替换飞机损坏件的部分(简称替换件),按照租赁 贸易方式进行监管;对于无偿从境外借用的替换件,经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暂时进境货物进行监管。
上述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期限规定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修理物品应在申报之日起180日内复出(进)境
延期规定
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
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
不能复运出进境的,应办理修理物品转正式进出口手续。
进境修理所需材料
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发票、装箱单、品质异常证明(外商、工厂或中检出具)
进境维修申请报告(企业资质、海关信用等级、经营范围、产量、返修率、注明原出(进)口货物及返修货物基本情况(维修过程是否有拆下件,如有拆下件必须与货物一同复运出境)、新旧程度、维修原因、维修(存放)地点、维修方式、维修步骤及预算、明确复运出境的具体日期、如涉及延期需提前30天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具体日期)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标注返修项)
货物照片(标注对应报关单号、项,必须能看到品牌和型号)
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单独进口修理专用原材料、零部件的需额外提供: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
进境申报流程
换单:
换单委托书+船公司提单(背面盖公章),到船代换取提货单
申报:
报关单申报,检疫审单、报关单审结、到税费支付、担保管理申请担保放行
放行:
综合业务科特贸岗审核放行
调离:
目的地海关进行商检调离
温馨提示:
消毒:
实际货物状态为旧,由综合业务科或查验科出具消毒通知单后进行消毒(有些海关需补传消毒单后,核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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