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6年02月28日 13时48分

  ●案情:卖家王女士将不穿的小礼裙“挂”在某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出售。俞女士看中了该礼裙,并询问礼裙的大小、尺寸等细节问题,王女士详细解答后并亲自试穿、拍照发给俞女士做参考。俞女士确认购买,收货后试穿时拉链断裂。她认为拉链质量存在问题,随即联系王女士,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但王女士拒绝退货。于是,俞女士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系个人卖家,其偶尔在该平台上处置个人闲置物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而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二手商品的品质可能并不如新品,对此买方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中,即使拉链存在质量问题,亦可通过修补、更换予以解决,并不影响商品的核心功能使用,尚不足以达到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的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补偿原告拉链损失。

  ●说法:随着网络购物日渐普及,广大消费者已习惯了消费过程中“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二手闲置交易平台规则不同于传统电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网购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是卖方是经营者。经营者不同于个人卖家,通常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经营活动面向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二手商品相较新品,难免出现产品质量下降以及结构老化等情况,这也在情理之中。二手交易平台交易磋商阶段,卖家有将商品情况如实说明的义务,买家也有询问商品详细细节的权利,在卖方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买方应结合自身情况理性判断是否购买,并对卖家提供的商品图片、产品质量的描述等方面进行谨慎识别,在收到货物之后及时全面地履行验货义务,以免“货不对板”。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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