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出借账户,小心沦为洗钱“工具人”
源 / 乐商网     文 /     2026年09月14日 13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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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赃款要完成转移洗白,离不开大量真实的个人账户充当通道。现实中,就有不少普通人因为出借一张银行卡、帮忙代收一笔转账,在不知不觉中沦为洗钱“工具人”。

  他们有的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有的想赚点“跑腿佣金”,还有的甚至是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被人收走了账户,直到账户被冻结、警方找上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一:五人借卡“赚提成”,一人刑拘四人受罚

  2026年3月,山东寿光的杨某在泰国旅游时结识了一位“李总”。回国后没几天,李总主动联系他,介绍了一门“小生意”:用银行账户帮忙转钱,每转账1万元,可以拿到2.5%的提成。杨某多问了一句资金来源,对方直言是“博彩的钱”。杨某心里清楚这些钱可能来自网络赌博,但看着2.5%的回报率,还是答应了下来。回国之后,杨某觉得用自己的卡风险太大,就联系了朋友籍某、朱某、王某和刘某,许诺借用他们的银行卡转账,每转1万元给1%的好处费。四个人碍于朋友情面,都同意把卡借出去。2026年3月27日到30日,短短四天时间,杨某等人名下的账户共计接收赃款32.5万元。

  案发后,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籍某等四人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依法行政处罚。杨某原本盘算的 8000 多元 “好处费” 包含在涉案被冻结的 11 万元赃款中,该部分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杨某最终一分钱都无法获取。

  案例分析

  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类情形:熟人找熟人借卡。整个链条里,杨某是主动参与的组织者,他明知资金来路不正,仍然拉拢朋友提供账户,涉嫌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籍某等四人没有直接操作转账,只是把卡借给了朋友,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然受到了行政处罚,留下了违法记录。

  案例二:5000元牵出三层“接力洗钱”链条

  2026年6月,湖南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收到成都警方移送的一条线索:当地一起电信诈骗案中,有5000元被骗资金经过多层流转,进入了一个可疑账户。顺着这条线索查下去,一个层层“转包”的洗钱网络浮出水面。

  警方最先锁定的是贺某鹏。面对讯问,贺某鹏很快交代,是同村的贺某舟怂恿他提供支付账户帮忙收款,自己只拿到了一点“佣金”。民警随即找到贺某舟,贺某舟起初试图蒙混过关,后来才承认,他因为担心自己的账户频繁收款被封,就发展贺某鹏当“下线”,自己在中间赚一笔“中介费”。继续追查,贺某舟的上线陈某军也进入了警方视线。在法律威慑下,陈某军主动投案自首,交代了同样的逻辑:他怕自己的账户被封,就发展贺某舟承接资金,贺某舟又依样发展贺某鹏,三个人接力完成赃款转移,每个人都赚一层差价。目前,贺某鹏、贺某舟、陈某军三人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这个案件展示的是“跑分”洗钱的典型结构:幕后人员自己不出面,用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转移赃款,每一层都以为自己只是“代收一下、赚点佣金”,风险留给下家。但在法律上,三个人的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他们涉嫌的罪名比案例一中的帮信罪更重。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参与程度。如果只是出租出借银行卡,对资金转移过程参与不深,通常认定为帮信罪;如果不仅提供账户,还实际操作收款、转账、取现,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协助资金转移,就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者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以“代办贷款”为名,账户被收走沦为洗钱通道

  2026 年7月,安徽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深挖了一条“代办贷款加跑分洗钱”的完整犯罪链条,依法对团伙主犯赵某某批准逮捕。与前两起案件不同,这起案件里的多数涉案人员起初根本没想过要洗钱,他们只是想办一笔贷款。2026年3月下旬到5月上旬,赵某某纠集同伙流窜到无为作案。团伙在线上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无征信门槛、秒批低息贷款”的广告,在线下联合本地中介定点推广,专门筛选贷款需求迫切、个人征信有瑕疵、金融知识薄弱的人群。他们谎称拥有银行内部审批渠道,哪怕征信有逾期、负债过高也能快速放款,只需要“办一张新电话卡、配合账户核验”即可。

  不少在正规渠道贷款碰壁的人信以为真,按要求赶到现场。团伙随即以“资质审核”“账户绑定核验”为借口,收走了他们新办的实名电话卡,再用这些身份信息批量注册、绑定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全程由团伙远程操控、自主转账。实际上,这个团伙从头到尾没有放过一笔贷款,所有收来的电话卡和支付账户,全部用来接收、拆分、转移上游电信诈骗的赃款。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并没有主动参与洗钱牟利的主观故意,他们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账户是自己的,临时借给别人“过一下流水”只是举手之劳,属于配合办贷款的正常流程,跟犯罪扯不上关系。但司法机关认定,团伙统一收卡、统一管控账户、全程自主操作,异常特征十分明显,当事人即便口头辩称不知情,结合客观异常行为特征,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 “应当明知”;但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被蒙骗、无任何辨识可能性的除外,才有可能免除刑事追责

  案例分析

  这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洗钱套路,和传统“跑分兼职”相比隐蔽性更强。它不再用高额佣金当诱饵,而是抓住一部分人贷款无门的焦虑,以“帮忙办贷款”为幌子收走账户。

  “应当明知”是这类案件中的关键概念。法律不要求当事人确切知道资金来自哪起诈骗,只要结合当时的情形,一个普通人足以意识到对方行为异常 —— 比如办贷款为什么要收走电话卡、为什么要用自己的账户给陌生人转账、为什么整个操作过程不让本人参与——仍然提供配合,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判断标准不是“你说自己知不知情”,而是客观上这些反常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警惕。

  反洗钱的正确认知与防范要点

  避开这类风险,需要先厘清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卡是我的,想借就借。”

  银行卡和支付账户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支付账户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可给予行政处罚;若账户被用于犯罪,还可能进一步触发刑事追责。账户里走过赃款,开户人要承担相应责任。闲置的银行卡不是资源,而是责任,长期不用的账户应当及时注销,而不是借给别人“发挥余热”

  误区二:“我不知道钱的来路,就不算犯罪。”

  是否知情不只看本人怎么说,还要看客观情形。对方愿意花高价租一张普通银行卡、要求代收转账后立即转出、安排在深夜或异地取现,这些反常行为本身就是信号。为了几百上千元的“佣金”去做明显不合常理的操作,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应当明知”

  误区三:“只是帮忙取现,钱又不是我骗的。”

  协助取现、购买黄金变现、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拆分转账等,都可能是洗钱链条中直接转移赃款的环节,参与程度越深,涉嫌的罪名越重 。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乃至诈骗罪共犯,对应的量刑档次逐级升高。

  日常防范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收款码,也不要帮陌生人代收代转资金,朋友开口时同样要拒绝,人情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第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跑分”兼职。 看到“代收转账赚佣金”“提供账户日结工资”“帮忙取现给跑腿费”之类的招聘信息,无论包装成什么名义,都不要接触。

  第三,办理贷款通过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官方渠道。 凡是声称“无视征信、内部渠道放款”,并要求新办电话卡、交出账户控制权的,基本都是骗局。

  第四,留意自己名下的账户状态。 如果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出现非本人操作的流水,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不要听信他人建议去注销卡片、销毁记录。

  第五,一旦不慎卷入,立即停止配合,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结语:洗钱听起来离普通人的生活很远,实际上它常常就藏在“借个卡”“帮转一笔账”“跑一趟腿给你佣金”这样的小事里。黑灰产之所以不断拉拢普通人参与,正是因为实名制下,他们需要大量真实的个人账户来拆分、隐匿赃款。守住自己的账户不出借、不贪来路不明的佣金、不在反常的贷款流程里交出控制权,就是守住了个人信用和法律底线。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账户等便利条件,同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文中案例来源:《41 名“工具人”被抓!紧急提醒:这事千万别干!》,光明网,2026.04.15;

  《5000 元“跑腿费” 诱三人“接力洗钱”,隆回警方全链击破》,湖南日报,2026.06.17,

  《自己名下账户临时出借 走流水也须担责》, 安徽法治报,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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