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善管”框架的隐性债务监管对策研究
源 / 企业日报    文 / 企业日报    2018年05月08日 17时48分
  ——以PPP导致的隐性债务监管为例

  王君凯 刘晨曦

  (国家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北京 1000899)

  〔摘要〕我国政府近年来推出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三种社会投融资机制,意图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和举债压力,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资需求迫切,违背其三者设立原意,都不同程度地沦为地方政府举债工具,形成了大量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本文以PPP为例构建了分析隐性地方债务监管的“善管”框架,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运用行政机制、市场机制、社群机制对不规范操作PPP所导致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行了对策研究,认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都应以行政机制为主,辅之以市场机制和社群机制,实现隐性地方政府债务的“善管”。

  〔关键词〕隐性债务,监管,PPP,善管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政府部门职能机制整合与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研究”(14AZZ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君凯(1980-),男,山东莱芜人,从事公共管理、协同治理、地方债监管研究;刘晨曦(1988-),女,河北阳原人,从事中国公共行政研究。

  〔中图分类号〕

  〔收稿日期〕2018-04

  一、引言

  为了抵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导致的经济下滑影响,在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和宽松货币信贷等政策引导下,我国推行了四万亿投资的积极财政举措,用于投资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持经济较快增长。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迎来大规模扩张,2009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增长率达到了61.92%,截至2010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余额达到了10.71万亿元,2014年达到了24万亿元,2010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全国地方性债务余额翻了一倍还多,债务风险快速累积,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问题凸显(见表1)。

  2015年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叠加,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变异为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导致了大量隐性地方债务。2017年下半年召开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都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作为2018年乃至未来几年中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的首要任务,而防风险重点是有效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不能仅仅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还要切实强化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导致的隐性地方债务的监管。下文以PPP导致的隐性地方债务监管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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