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人物面部形象被判侵权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5年06月19日 10时09分

  □ 曹钰

  当前,AI正在给大众带来持续的便利和乐趣,也有一些人的权益在AI技术的运用过程中受到了损害。目前,专门规范AI的法律尚未出台,但已有当事人遭遇相关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化解纠纷,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024年6月,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网红汉服博主张某经常在各大平台发布国风短视频,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她偶然发现,“某拍相机”小程序的“AI换脸”模板中,有一个模板完全复制了她曾发布的视频发型、服饰和动作,唯独面部被替换。

  她认为自己的形象被盗用,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该小程序的运营企业某科技公司,要求道歉并赔偿5万元。受理案件后,被告抗辩认为,其提供的“AI换脸”模板仅采用了古风视频的妆容、发型、光线等要素,未使用人物面部形象,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本案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原告主张其肖像权受侵害,但被告的侵权行为中并未使用她的“脸”,那么此时侵害的还是不是她的肖像权?为此,我首先仔细对比了张某此前发布的视频与AI换脸模板,发现除面部不同外,衣服、发型、人物动态等都是相同的,且被告也无法证明该视频中的人物形象来自其他人,故可明确AI换脸视频是使用原告形象生成的。

  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我翻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查找了同类案件,明确了“肖像并不限于面部”具有充分的法律和学理依据,如公众能够通过人物形象中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

  我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并综合考虑原告肖像的经济价值、维权合理开支,被告的获利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元。

  这样的判决,既弥补了原告的损失,也对该公司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提示相关行业从业者注意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AI技术等数字技术正在广泛嵌入和深刻改变着各行各业和日常生活,协调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不仅关乎产业健康,更牵动民生福祉,我院始终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

  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会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形式,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前沿观点和类案判决的基础上,审慎作出判决;我们通过“互法讲堂”聆听专家授课,并通过交流研讨、深入行业调查研究等方式,持续强化干警对新技术、新业态相关技术、规则和行业发展现状的认识与理解,确保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前瞻性。

  当前,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学术界都对AI技术如何健康发展高度关注,相关规范正在持续完善,相关共识正在逐渐形成。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努力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在AI发展过程中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护航AI产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本报记者杜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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