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电动车身故,格式条款能让保险公司免责吗?
源 / 工人日报    文 /     2026年07月30日 10时46分

  一男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该拒赔主张能获支持吗?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两级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6月,庞某通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25年3月,庞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其妻子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庞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张某认为,涉案电动车并非保险免责条款中所界定的“机动车”,协商未果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庞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而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据此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于法有据。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是否属于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承办法官孙桐表示,本案中,庞某所购某品牌电动车的技术参数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案涉电动二轮车应依法定性为非机动车。基于此,驾驶该类非机动车无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因属性不符,客观上无法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登记手续。同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明确界定“机动车”范围,且案涉车辆不符合条款约定的“机动车”标准,保险公司以“庞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提出的免责主张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给付保险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负有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仅以‘投保人签名’或‘形式化回访’等主张已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孙桐说,电动二轮车作为普及度较高的日常交通工具,其属性界定存在法律标准与公众认知的差异,导致相关保险理赔纠纷频发。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若将特定类型电动二轮车纳入机动车免责范畴,必须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并就条款含义、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网友讨论
还可以输入 200 个字符
热门评论

建议及投诉热线010-85869906

广告刊登热线010-85862238

  • 关注官方微信

  • 关注官方微信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路透社 | 华尔街日报 | FT中文网 | 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家俱乐部(ECIF) | 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 © 2008-2030 北京大白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38172号-1 all rights reserved本网站所刊部分稿件为网络转载,若有侵权请您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网站对所转载内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请网民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自行判断。
账号登录
记住密码
账号注册
账号注册

*昵       称

*输入密码

*确认密码

*姓       名

*电子邮箱

*国家地区

*省       份

*出生年份

*性       别  男          女

*从事职业

*从事行业

请您留下正确的联络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手机号码

填写您要订阅的邮件
  •   我愿意接受有关新财网的新功能或活动的信息
  •   我愿意接受有关其他网站和产品的新功能或活动的信息
  •   我愿意接受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特别优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