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重磅新政出台三大惠民举措助力安居置业
源 / 金台资讯    文 /     2026年09月01日 14时09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6〕19号),进一步保障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夯实引才留才保障、有效减轻家庭购房与还贷压力,继今年4月呼和浩特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上调、提取使用场景拓展新政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全方位释放政策红利,推出新一轮优化调整举措,自202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50%,即双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2、对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人才、各盟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上述上浮50%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80万元,不再区分单方或双方缴存情况。

  3、申请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以购房地旗县区独立认定(即以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为九个独立认房单元)。

  2、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首套20%、二套30%调整为首付比例均按20%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首套20%、二套30%调整为首付比例均按15%执行。

  三、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5年(含5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核定、上限20万元。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更新改造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核定、上限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仅限申请办理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每套住房仅限申请办理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上限。

  本次政策调整持续夯实住房公积金民生属性,更好满足居民尤其是新市民、青年人才、多子女家庭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从“购房”“租房”加快延伸至住房消费全生命周期,资金使用场景持续拓宽、使用效能持续释放,公积金在提振内需、拉动住房消费、保障民生安居、赋能城市更新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愈发突出。下一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持续深挖公积金民生保障潜力,助力全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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