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风险提示|谨防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
源 / 互联网    文 /     2023年03月16日 19时58分
  【案情简介】
  某寿险公司收到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其在公司业务员刘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刘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周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周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刘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该寿险公司对业务员刘某采取了销督处罚。周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仅是按照刘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场,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
  【温馨提示】
  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
  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谢静/文)


新财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读者应详细了解所有相关投资风险,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文内容版权归新财网投稿作者所有!文中涉及图片等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编辑删除。
 
网友讨论
还可以输入 200 个字符
热门评论

建议及投诉热线010-85869906

广告刊登热线010-85862238

  • 关注官方微信

  • 关注官方微信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路透社 | 华尔街日报 | FT中文网 | 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家俱乐部(ECIF) | 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Copyright © 2008-2030 北京大白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38172号-1 all rights reserved本网站所刊部分稿件为网络转载,若有侵权请您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网站对所转载内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请网民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自行判断。
账号登录
记住密码
账号注册
账号注册

*昵       称

*输入密码

*确认密码

*姓       名

*电子邮箱

*国家地区

*省       份

*出生年份

*性       别  男          女

*从事职业

*从事行业

请您留下正确的联络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手机号码

填写您要订阅的邮件
  •   我愿意接受有关新财网的新功能或活动的信息
  •   我愿意接受有关其他网站和产品的新功能或活动的信息
  •   我愿意接受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特别优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