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玖富系信息中介机构非债务主体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源 / 互联网    文 /     2025年08月11日 09时43分

  按照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其法律定位是借贷交易的撮合方而非债务主体,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出借人针对合规经营的平台提起诉讼时,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据该法律关系认定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导致出借人败诉。日前,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基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平台对出借人选择债权一般会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先决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会挑选优质债权标的;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因此,对期望长期回款的出借人,建议优先选择属地法催。

  在此形势下,当下司法系统对老赖正在采取专项打击,客观上有利于选择属地化法催的出借人。与此同时,平台方也为出借人匹配了属地催收律师资源。因而对期望长期回款的出借人,建议优先选择属地法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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