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床吸烟引燃出租屋,损失谁赔?
源 / 人民网    文 /     2026年07月10日 10时09分

  本报讯 躺在床上“吞云吐雾”是不少烟民的常态,这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却潜藏着致命的危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屋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承租人全额赔偿房东房屋维修损失,同时自行承担自身受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

  2025年10月31日清晨,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

  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顾建兵 郝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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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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