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旅客个人信息加密封存制度
源 / 新财网    文 / 新财网    2025年07月01日 09时59分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张道宏委员建议,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改成“建立旅客个人信息加密封存制度,未经旅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发生信息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究其原因在于,民航领域的旅客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现行条文表述过于笼统,明确加密存储、第三方共享限制及泄露报告的义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保护旅客的隐私权,避免因信息滥用引发法律纠纷。

  徐辉委员建议,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细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赔偿标准,减少纠纷。同时对乘客生物识别(如刷脸登机)、行程数据的收集使用要加强规范保护。

  汪铁民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划分和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加快深化空域管理改革,详细划分低空飞行空域。针对不同用途,对观光旅游、农林作业、应急救援等设置专属空域,避免空域使用冲突。同时,整合多部门审批环节,简化飞行审批流程,缩短申请审批时长,提高空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肖开提·依明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低空经济发展的规定,健全低空经济法规标准,完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运行有序发展。

  吕世明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章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增加如下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为具备乘机条件的特需人群,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无障碍服务。”在第四节“承运人责任”中增加如下规定:“承运人不得限制具备乘机条件的特需人群携带必要的助残适老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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