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玖富出借人王某因与玖富普惠之间的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该案经市、省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王某败诉后,王某仍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出借人务必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P2P业务模式下,玖富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仅提供撮合服务,实际债务责任应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应当向具体借款人主张权利。对于玖富平台的出借人,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置换后,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呢?简单来理解,就是玖富出借人可以通过置换债权的形式,获取已经经过法院仲裁程序判决、借款人必须立即还钱的债权。
这种经过仲裁判决的债权,是一种更为直接高效的回款选择,省去了催收、诉讼、等待判决等诸多环节,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付欠款。不仅为出借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同时因为有仲裁判决和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也可以迫使借款人立即还钱,效果比较有保障。应当说,这对玖富出借人而言是一次新的快速下车机会,应当予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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