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应是一部教育法
源 / 中国教育报    文 /     2026年06月17日 10时17分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刊发余雅风、张敏《家庭教育立法应是一部教育法》一文。该文认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定位为社会法使该法面临极大的实施困境:立法设计的“繁荣”与实践需求间存在偏差,诸多责任主体缺乏必要的专业支撑与履职能力;立法未明确专责主管部门,家庭教育事业推进中的资源投入和执行力量欠缺;立法停留于家庭教育的概念与原则层面,法律责任落实缺乏实质性保障。

  该文认为,家庭教育因其自身特性而衍生出制度层面的特殊诉求:家庭教育及其指导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立法应着重对具备专业性与实施能力的主体及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家长实施家庭教育“客观不能”的社会现实与便利性需求,立法应充分考量学校主体在家庭教育事业推进中的重要作用;基于家庭教育的自主性,立法应平衡父母的亲权与国家亲权;基于家庭教育的内部性,立法应加强对义务教育在家教育的质量监管。

  该文建议,家庭教育立法应回归其教育法律属性: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为家庭教育的单独主管机构,妇联作为协调实施的辅助单位;确立学校在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地位,协助家长切实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健全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制度,为家庭提供丰富且信实的服务资源;阐明外部介入家庭教育的原则与限度,以尊重与支持父母为立法本色;平衡家庭教育的内部性与公共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在家教育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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